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三審無罪定讞!最高法院今天24日下午
宣布,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二審無罪理由,認定馬英九無罪,
馬英九特別費案到此全案定讞。不過最高法院也指出,首長特別費
半數以領據核銷的部分,必須「因公」支出,而非首長法定薪資俸
給之外的「實質補貼」或「特別酬庸」,但這並不影響馬英九無罪
的判決結果。最高法院認定高檢署提出上訴,僅就首長特別費性質
,空泛指出高等法院的無罪結論違法,並無法就法官的判決,提出
任何有適用法則不當之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檢察
官的上訴不合法,馬英九三審無罪。

  眾所矚目的馬英九台北市長特別費案,24日最高法院駁回台
灣高檢署上訴,維持二審宣判,也就馬英九無罪確定,全案三審定
讞;至於前市府秘書余文上訴案亦予駁回,維持二審一年有期徒刑
宣判,最高法院簡列兩項判決理由指出,馬英九並未使用詐術,領
據核銷部分視為實質補助,其次,檢方的二審上訴理由指摘空泛,
不足以動搖或推翻無罪判定。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發言人張淳淙今天
下午表示,高檢署對二審結果不服決定上訴,今天經最高院審判庭
判決結果,馬英九三審無罪定讞。張淳淙表示,第三審係屬於法律
審,主要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作審查,不涉及證據調查。

  而事實認定部分,屬於法院的權責,二審法院就馬英九特別費
案,主觀上之不法意圖部分,並未使用詐術,客觀上因公支出亦無
貪污、背信行為,予以無罪宣判。高檢署不服提出上訴,張淳淙表
示,最高法院於今年1月30日收到上訴書分案審查,認為檢方空
泛指摘,在認定有違法部分,並不足以推翻原判無罪認定,因此依
照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予以駁回。高檢署提出上訴理由表
示,由於本案判決結果,攸關首長特別費性質之認定,如本案判決
定讞,將是歷年來有關領據特別費刑事案件之首例確定判決,其所
建立之確定法律見解。

  對於其他偵辦中或審理中同類案件之法律適用,具有關鍵之指
導作用,影響至為重大,自宜由最高法院就此爭議問題作出統一見
解,較能避免實務上對同類案件認事用法之歧異。高檢署說,有關
特別費性質之爭議,並未因本案無罪判決而停止,各界仍有不同聲
音,為使社會爭議降至最低,認為就特別費性質部分,原審判決之
認事用法仍有諸多如上所述違背法令情事,實有需要透過上訴最高
法院,讓終審法院釐清爭點,統一此部分之法律見解,以期檢察機
關未來偵辦其他相類案件或各級法院審理相類案件能獲致一致之認
定標準。

  對於未來最高法院終局裁判所確認之法律見解,高檢署願意尊
重並將作為所屬各檢察機關未來偵辦同類案件之統一法律見解,儘
速讓偵查標準一致,以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與公平。高檢署也呼籲
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特別費相關法令,務使特別費之性
質及其支用程序明確可行,避免實務上再生爭議。馬英九特別費案
,96年12月底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宣判,高
檢署於1月9日提出上訴,認為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
以及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因此需透過
上訴最高法院,讓終審法院釐清爭議點,統一此部分之法律見解。

  馬英九特別費案高檢署查黑中心於96年2月13日偵查終結
,將馬英九及余文2人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檢方認定馬英九涉嫌
「詐領」不需檢具單據的特別費新台幣1117萬餘元,余文則涉
嫌使用他人發票詐領須檢具單據請領的特別費76萬餘元。當時馬
英九召開記者會表示,一生清廉卻因貪污案遭起訴,感到痛心疾首
,並以「這比失去我的生命更痛苦」來形容,為了自己的清白,決
定化悲憤為力量,正式宣布參選2008年總統。檢察官並未對馬
英九與余文2人具體求刑,且馬英九於案發後捐款1160萬元,
檢察官因而請求法院審酌此犯罪後的態度予以從輕量刑。

  台北地院在96年8月14日一審宣判馬英九無罪,合議庭在
判決書中指出,特別費有補貼性質,被告馬英九以領據領取,既未
施用詐術也未使任何人陷於錯誤,馬英九是「沿襲依例被動領用」
具「實質補貼性質」的特別費。馬英九隨即召開記者會,表示這段
期間,他的心境有如「田螺含水過冬」,也希望「虛耗應到此為止
!」。台北地檢署不服,於96年8月29日向法院檢送上訴理由
書,對於判決書指檢方筆錄曲解馬英九偵查中的供述,上訴理由書
指出,法院採證違背法令,應勘驗馬英九偵訊過程全部錄音帶及錄
影帶,以明事實。

  檢方指出,馬英九在去年11月14日第一次應訊時,主觀上
明確知道市長特別費中半數須以領據領取的17萬元特別費,須全
數用於公用或公益的用途上,所謂公用就是指招待、餽贈、犒賞等
,筆錄與馬英九供詞並無不合,也無曲解之處。檢方表示,法官對
馬英九對特別費主觀認知的筆錄置之不理,而判決書中提到檢方「
已有自行擅自詮釋被告供述而曲解之嫌」用語,疑似踰越法官自由
判斷證據證明力的職權行使範圍,採證顯有疏誤,適用證據法則有
未洽之處,這部分應勘驗馬英九偵訊過程全部錄音帶及錄影帶,以
明事實。

  96年12月28日,特別費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主要關鍵在於,合議庭認為特別費本來就具有實質補貼的性質,
馬英九依法可領取額度標準內的特別費用,加上他也沒有超領特別
費,認定馬英九沒有使用詐術,因此駁回檢方上訴。至於前市府秘
書余文的部分,則由1年2個月改判為1年。對於二審結果,馬英
九召開記者會引客家俗諺「山高難遮日」強調,相信自己清白終會
得償,因此以平靜心情接受二審結果。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的一再
上訴,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總算確定以無罪結案三審定讞,最高法院
就法論法,讓馬英九在司法判決洗刷了涉嫌貪瀆的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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