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陳菊敗訴的高雄市長選舉官司,今天二審宣判,結果
大逆轉,三位法官見解一致判決當選有效、選舉有效,陳菊可以繼
續執政,結果一出陳菊支持者在法庭上大聲歡呼,黃俊英的律師則
是表示,不服氣但可以接受。這裡筆者想先談一個真事的案例,從
前美蘇軍備競賽激烈的年代,世界杯籃球賽舉辨美蘇對壘,比賽開
始後蘇聯一位球員對著美國中鋒一拳打中臉部,美國中鋒立刻血流
滿面,只好離場就醫,美國隊因而輸了比賽。這位打人的蘇聯老兄
呢?不等裁判判決驅逐出場,就自己拿了毛巾離開球場,明眼人都
知道,這位老兄不是來打球的,在當時是舉世譁然的事件。

  筆者並不在乎誰輸誰羸,因為最後非筆者入主高雄市政府當市
長,但市長的任期為四年,公理正義卻是永遠的,筆者在乎的是判
決書是否能服眾,是否符合社會正義。很不幸的,陳菊二審官司勝
訴,法官表示,陳菊行為雖然不恰當,但為避免日後發生影響選舉
結果情況,法官呼籲立法院儘速修訂選罷法。對此筆者有〔非常〕
不同的意見,事實上選罷法已經給予法官充份的〔武器〕運用,對
於〔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的見解,法官認定〔其他非法之
方法〕必須與〔強暴脅迫〕相當的程度,而公開召開記者會散佈不
實言論誹謗他人名譽,意圖使他人不當選不算〔其他非法手段〕。

  事實上選罷法不可能逐一羅列所有行為,司法判決應回歸選罷
法精神,有限的法律條文根本無法規範無窮盡的社會現況,一旦發
生爭議最後依賴的就是司法的公正判決,而法律人應以捍衛社會正
義為天職,不是用立法不明來規避問題。就算立法通過,明列一萬
項法非手段,在科技日新月益之下,有心者總能找出第一萬零一項
來規避法律漏洞,今天法官的宣判,只是鼓勵人們拚命鑽營法律漏
洞,不擇手段羸得勝選,你有千條計,我有鬼主意,比創意,比花
招,此後台灣的選舉將永無寧日,將背離〔選賢與能〕的基本價值
,好人將永無出頭之日,這樣的判決符合人民的期待嗎?

  常常在訃文上見到〔族繁不及備載〕這句話,連一個家族的成
員都不能一一載明,更別說是人類眾多複雜的行為模式,所以才會
在〔強暴脅迫〕之後加上〔或其他非法手段〕以補不足。法律不能
背離基本常識,今天前行政院長,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貞昌講了
一段非常無恥的話,國民黨羸了就笑,輸了就鬧,蘇貞昌還記得自
己當年在屏東縣長選舉時是如何落選嗎?當年國民黨屏東縣長參選
人伍澤元指控蘇貞昌在興建公園時花了五百萬買一顆石頭,指涉屏
東縣長蘇貞昌貪污,最後落選的蘇貞昌同樣告上法院,請問當時的
蘇貞昌笑得出來嗎?狀告伍澤元是否又是輸了鬧事呢?

  當年陳水扁競選台南縣長時,競選期間中午食物中毒進醫院治
療,晚上十分虛弱的上台演講,公然指涉國民黨下毒。試問國民黨
派誰下毒?又是下了什麼毒?怎麼能在下午進醫院,晚上又能出席
造勢大會,是毒藥過期嗎?當年立法委員陳水扁手中拿著兩卷錄音
帶,表示其中有拉法葉案關鍵證據,用來指涉郝伯村等一干國軍將
領,質詢完了也就算了。十幾年來從不見陳水扁公佈內容,或者交
送檢調單位法辨。當總統陳水扁表示:尹清風命案既使動搖國本也
要辨到底不可,好事的記者詢問陳水扁:是否能公佈當年的兩卷錄
音帶?陳水扁只透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表示:搬家時掉了!

  陳水扁用賤招羸得了自己的名聲,從第一名的立委變成台北市
長,最後進到總統府,就是靠這些賤招,以為會用賤招的只是陳水
扁嗎?還記得謝長廷是如何羸得高雄市長選舉,就是選前由民進黨
市縣員林春生召開記者會公佈當時高雄市長吳敦義的緋聞錄音帶,
然後由一位台大語言研究所副教授背書,證明這卷錄音被是真的。
最後導致選情生變,吳敦義連任失敗,最後林春生判刑入獄,謝長
廷就這麼羸得高雄市長選舉。出獄後的林春生表示:錄音帶是謝長
廷交付給他召開記者會,當然謝長廷否認到底,不過令人感到好奇
的,高雄地區地方型的市議員如何找來一位台大教授背書?

  一位台大教授敢用自己的專業學術,人格榮譽替一卷假造的錄
音帶背書,事前謝長廷不知情?沒有更高層的人主導嗎?當年的受
害者謹止吳敦義嗎?被指涉的還有一位中國時報女性記者,這位記
者是有丈夫與小孩的婦女,在官司尚未確定之前得飽受眾人異樣的
眼光,就算最後官司確定還其清白,就能填補其所受到的傷害嗎?
這位女性記者的丈夫該如何面對其他友人,她的孩子又如何面對學
校的老師與同學?還有吳敦義的妻子與孩子,如何面對一個有憑有
據,還有一位台大教授背書的婚外情指控?此次高雄市長選舉又來
了賤招,黃俊英賄選抓到了,這句話就黃俊英而言何其沈重。

  看見陳菊興高采烈的樣子,官司勝訴,法律還了陳菊公道,誰
還給黃俊英公道?在一個背離社會公理正義的判決下,筆者只見到
一個寡廉鮮恥的陳菊,陳菊競選總部的幹部多人隨著陳菊入主高雄
市政府,如今在高雄市政府之中當官的一干人等,敢在高雄市政府
門口重新說一遍〔黃俊英賄選抓到〕了,或者檢附證據到地檢署控
告黃俊英賄選嗎?合議庭法官等於告訴人民,陳菊競選總部的做法
是不對的,不過是〔賤招有理於法無罪〕敢幹的人就會勝選。回過
頭來談當年美蘇的那場籃球賽,打人的球員知道自己犯錯了,不等
裁判判決就自行離場,至於陳菊呢?無恥的程度更勝百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ooperbm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