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翁若珮女士與許博允先生所暴發的性騷擾事件,近來越演越烈,社會對於雙方都有相當多的討論,而從社會各界的不論是聲援或是懷疑論者的發言,都可以看出台灣社會對於性騷擾的樣態與原因,仍是不脫過去父權體制下責怪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的思維。

  過去,我們長期在家庭暴力或者性侵害受害者的服務提供上,發現社會常認為受害者隱忍不發,一定是受害者也有問題,或受害者也樂在其中,只是因為雙方感情或協議破裂,才反過來說行為人侵犯她,而從未看見身為受害者在當下所考量而隱忍不發的原因,如擔心因此工作不保、無法晉升,受害者若為學校的學生擔心無法畢業等。這其實涉及了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行為人與被騷擾者的權力對應關係、社會支持網絡關係,經常使得被騷擾者對於所遭受的性騷擾感到遲疑而未舉發或延遲舉發,是被騷擾人所需要的心理歷程,不應被批判。

  勵馨基金會從創立以來一直戮力於性別平等正確觀念的推動,事實上,從性平三法來看,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依據是依被騷擾者的主觀感受,如果被騷擾者一方覺得不舒服,就足以構成性騷擾,而非由行為人或是其他人客觀判斷。就此案例來看,翁女士對於許先生的行為覺得不舒服卻並未當場發作,乃是因顧及當時餐會的氣氛與許先生的面子,結束後思考數日決定提出申訴,這都是被騷擾者會經歷的相當正常的心理歷程。

  在本次事件中,性騷擾發生後,市議會應給予被騷擾人更多的支持,與接受的態度協助被騷擾人提出申訴。然而在本次事件中,公部門對於提出申訴的被騷擾人,不但並未以正向的態度來協助被騷擾人,反而不斷用各種負面語言攻擊,企圖息事寧人,希望被騷擾人不要提出申訴,實不應是公部門所應持的態度。若真長此以往,那麼還有哪位被騷擾人敢提出申訴呢?

  勵馨基金會呼籲,正確的認識性別暴力,若遭受性別歧視或性騷擾、性侵害等事件,不要隱忍,盡快反應、勇敢提出申訴,台灣才能在我們不斷前仆後繼的努力之下,逐步邁向性別平等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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