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28日二審宣判,法官駁回檢方上訴,
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換言之,馬英九將拋開司法羈絆,專心拚選舉
。至於前市府秘書余文的部分,則1年2個月改判為1年。
因應今天宣判後藍綠陣營可能的聲援或抗議行動,大批警力在台灣
高等法院周遭待命,避免衝突發生。今日稍早,許多藍營支持者就
到高院外等候消息,但也出現綠營支持者鬧場,隨即被警方帶走。
今年8月,民進黨立委謝欣霓等人到台灣高等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
中心,告發馬英九違規使用其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台北地方檢察
署隨後展開相關調查,要求台北市政府提供馬英九任期的賬戶及特
別費支領憑證。
全案於今年2月13日偵結,檢察官侯寬仁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震驚各界,時任國民黨主席的
馬英九毅然宣佈請辭,並決定參選2008總統大選。同案市府秘
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
、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
這場特別費官司,台北地方法院歷經4個多月的審理,7月31日
晚間辯論終結;檢方認為馬英九犯行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利
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刑法的公務背信罪,還當庭追加要加
重處罰。
台北地方法院在8月14日一審宣判,馬英九獲判無罪,同案被告
余文被判刑有期徒刑2年4個月,但由於政府實施減刑,刑期減為
1年2個月。全案經檢方與余文分別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9月
3日以電腦抽籤完成分案,由庭長劉景星、受命法官周盈文和陪席
法官王敏慧組成合議庭承審;台灣高檢署則由曾俊哲為主辦檢察官
,負責蒞庭論告。
對於特別費案,馬英九每次出庭,幾乎都強調自己的清白。11月
30日二審終結辯論時,馬英九不只重砲抨擊檢方起訴沒有邏輯,
只有羅織罪名,也認為包含謝長廷等其他八人特別費案,檢方認定
標準不一,說到激動處,甚至連續八次說了【為了起訴我】這個詞
,在庭上凸顯檢方立場問題。
所謂特別費,是編列給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正副首長的公務及公
關費用,特別費的金額數量由各地議會自行決定,一半是用收據報
銷,多用於一些行政的小金額支付;另外一半憑官員簽名就可以直
接領用,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但長期以來,特別費支用問題缺
乏明確規範,除了馬英九之外,前台南市副市長許陽明也遭起訴,
副總統呂秀蓮、前閣揆游錫堃、前外交部長陳唐山等人也因特別費
案遭訴。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獲判無罪!主要關鍵在於合議庭認為特別費
本來就具有實質補貼的性質,馬英九依法可領取額度標準內的特別
費用,加上他也沒有超領特別費,因此認定馬英九沒有使用詐術,
二審判定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表示合議庭審酌首長特別費它的起源跟
沿革,是行政院在民國六十二年基於特別費,本來就具有補貼性質
,特別費報支採雙軌制度,其中半數就是領據列報部分,用首長的
領據就可以核銷費用,領取的款項可以用現金或支票領取,領據完
成核銷後,視為首長因公支出,相關單位就不應過問實際用途,至
於另一半特別費,核銷部份還是採實報實銷方法,因此馬英九二審
獲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做了說明。
特別費具有實質補貼定額統籌的概念,本來應該充分信賴,首長可
以運用該部分款項。另外領據特別費作業方法也形成一種行政慣例
,首長跟承辦人員也對這種慣例產生信賴。被告馬英九基於職務關
係,本來就有權領取額度標準內的特別費用,他也沒有領取超支特
別費問題。另外馬英九公益捐款金額也高達五千多萬,因此認定他
沒有貪污,至於另一名被告余文則由一年兩個月,二審改判為一年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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